资讯公告

【有奖问答】门票免费!住宿免费!想快乐畅游新会的秘诀是……

日期: 2020/05/13


宅了那么久

终于盼到了防控降级

小伙伴们是否都蠢蠢欲动了呢?

不过

外出游玩有可能会遇到一些“陷阱”

需要大家拿起法律的武器

捍卫自己的权益

想要“快乐畅游”,必须“懂法旅游”

来和小编一起学《旅游法》

答题赢奖品吧!

一大波景点门票、特色礼品等你们来拿哦!


竞答时间

5月13日-5月18日


竞答主题

懂法旅游 快乐畅游


主办单位

新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协办单位

新会区融媒体中心


参与方式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

进入答题页面

为能顺利领奖,别忘了填写姓名和手机号码哦


活动规则

每位参与者每天都有1次答题机会

每次随机6道题目

每题2分,共12分

得分8分以上(含8分)即可参与抽奖

抽取景点门票或特色礼品

▲古兜温泉谷门票 ▲玻璃桥体验券


▲宝骏小冈香业城沉香礼盒

▲新会古典家具文化博物馆门票                               ▲新会古典家具城鸡翅筷子礼盒

▲古兜温泉谷门票                                                         ▲玻璃桥体验券



坚持每天答题还有机会获得特别大奖!

5月19日将在每天都参与活动

且至少有一次满分的参与者中

随机抽取11名幸运大奖


1名获得价值1180元/间

古兜湖景金熙酒店房券


10名获得价值480元/间

石涧故事民宿房券

▲石涧故事民宿房券 ▲古兜温泉小镇湖景金熙房券


领奖须知

所有奖品都需要凭答题时

预留的姓名和手机号码领取

所以一定要认真填写哦!

查询答题及获奖情况可按如下操作


古兜湖景金熙酒店房券、古兜温泉谷门票

领取方式:答题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将提供中奖名单给古兜温泉小镇,中奖者须提前致电0750-7172585(李小姐)预约使用时间,预约成功将会有短信回执发到中奖者手机上,兑换的时候凭短信和身份证兑换。


石涧故事民宿房券

领取方式:答题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将提供中奖名单给石涧故事民宿,中奖者关注石涧故事公众号,点击“快速预订”,获取赠送房型和使用期限等信息。


其余票券和实物礼品

领取地点:新会区美术馆一楼大厅服务台《旅游法》宣传活动兑奖点

领奖时间:2020年5月20日—5月30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咨询电话:6190931


票券类奖品使用期限详见奖品列表

是不是已经迫不及待想要参与答题赢大奖了?

别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秘笈”

一定要看哦!

《旅游法》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一共有10章112条

● 旅游策划不属于旅游法内容。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4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8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11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15条)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5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17条)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17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23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25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26条)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29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31条)

●旅行社以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35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须经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向省级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37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43条)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43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44条)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44条)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44条)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45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59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63条)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旅游者、受委托的旅行社之间存在什么关系: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63条)

●李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团,出发的前一天,接到加班通知故不能参加旅游团,王小姐想找人替她参加旅游团,请问是否可以?可以,但需事先通知旅行社,并支付增加的费用(64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67条)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70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过后再追偿。(71条)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1条)

●某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甲组团赴新加坡旅游,由于新加坡乙旅行社的原因,致使旅游者小张的行李丢失,对此小张可以向甲或乙旅行社申请赔偿。(71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7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7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78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7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78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79条)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82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84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84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93条)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95条)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95条)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95条)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96条)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96条)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可以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97条)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97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00条)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00条)

●导游、领队违反《旅游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102条)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102条)

●违反《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103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104条)

●景区不符合《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05条)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105条)

●对违反《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108条)

●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111条)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111条)

●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111条)

●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111条)

●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111条)


看完秘笈是否已经信心满满?

赶紧答题走起!


▲长按识别二维码答题


特别鸣谢

古兜温泉小镇

江门市海特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新会古典家具城

宝骏小冈香业城

新会陈皮村

石涧故事民宿


感谢以上单位对本次《旅游法》宣传活动的大力支持!


信息来源丨相约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