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1/29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的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民事纠纷。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在购买文化产品、服务、设施过程中,可能和其他民事主体产生民事纠纷。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的治安管理责任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违反本法的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第二、涉及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公共文化设施的行为。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第三、涉及侵占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擅自侵占公共文化设施、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