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

江门市义工(志愿者)注册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 2017/01/02


江门市义工(志愿者)注册管理制度(试行)

江门市五邑义工联合会二届四次理事会

部分修改,2015年1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义工(志愿者)联合会(简称“市义工联”)义工(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加强义工会员管理,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和《江门市义工联合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义工(Volunteer,也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义工会员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江门市义工(志愿者)联合会的义工网或义工组织注册并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义工(志愿者)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个人会员

1、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2、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3、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二、团体会员

3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管理制度,经主管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市义工联或市义工联授权的义工组织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可划分为一级义工组织(义工分会、服务总队)、二级义工组织(镇街义工分会和其他二级义工分会、服务总队)、社区义工(志愿)服务站和基层义工组织(义工服务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党员义工组织可适当降低义工人数。

(一)一级义工组织可分为义工分会和服务总队。一级义工分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本系统义工工作的社会团体,具备对义工骨干和项目义工的培训能力。其基本职能是:负责组建本地区、本系统的义工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义工服务活动进行整体安排,对所属的义工组织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招募、培训义工,组织义工服务活动,开展工作交流,筹集、管理、使用义工服务经费。

1、一级义工分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相应基础,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筹集运作资金,制定工作计划;

2)具备法人资格一级义工分会,会员注册人数须超过3000人以上,有完善的理事会制度,通过选举产生主席会议成员和秘书长,拥有3支以上的二级义工组织和不少于5支的基层义工组织;。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一级义工分会,会员注册义工人数超过1000人以上,到2015年8月前,须拥有3支以上的二级义工组织和不少于5支的基层义工组织;

   4)开展多领域的义工服务,具有一定的品牌项目;

5)由各市(区)团委或市直部门单位、高校发起成立的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

2、一级服务总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相应基础,确定负责人,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筹集运作资金,制定工作计划;

2)注册义工人数超过1000人以上;

3)2015年8月前须拥有不少于5支的基层义工组织;

4)开展多领域的义工服务,具有一定的品牌项目;

5)原则上由市属行业系统或服务领域发起成立的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

(二)二级义工组织可分为镇(街)义工分会及其他二级分会、服务总队。镇(街)义工分会设置在各镇街团组织,负责统筹本辖区义工服务工作,指导协调下属社区(志愿)义工服务站及义工服务队,确定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具备义工骨干和项目培训能力。其他二级分会是除镇街义工分会外的,由一级分会下设的二级义工组织,注册义工人数应不少于500人,并拥有不少于3支基层义工组织,具备新进义工、义工骨干和项目义工培训能力。二级服务总队是一级分会、服务总队下设的总队, 注册义工人数应不少于200人,并拥有不少于3支基层义工组织,具备新进义工、义工骨干和项目义工培训能力。

(三)社区义工(志愿)服务站和基层义工组织。社区(志愿)义工服务站主要为镇街下属社区设置的义工组织,注册义工人数应超过100人,可下设义工服务队,并有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机构、硬件设备、配备站长、副站长(志工)等。基层义工组织是各级义工分会、服务总队、社区义工(志愿)服务站下设的义工服务队,原则上应有固定的注册义工在30人以上,不超过200人,并有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时间和统一的服务标志。基层义工组织应具备对新进义工进行培训的能力。

第五条 注册机构

(一)社区义工(志愿)服务站和基层义工组织一般作为个人义工会员注册时选择的注册机构。

(二)各一级义工组织及二级义工组织一般作为本机构的会长(总队长)、副会长(副总队长)、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及信息管理员等个人会员和下属团体会员的注册机构,各一级义工组织及二级义工组织的信息管理员应及时梳理注册在本机构的其他个人会员,将其分流回各社区义工(志愿)服务站或基层义工组织。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可直接登录江门义工网的个人注册申请按步骤进行申请,也可以在资料库下载相关表格填写后交到自愿选择的基层义工组织,由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一个月内约见义工或组织新进义工培训,义工参加至少1次志愿服务活动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信息管理员在义工网为其注册。未满16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个人会员只能有一个账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调整注册机构,如要重新注册需注销原来账号。

团体会员可直接登录江门义工网的团体注册申请按步骤进行申请,并在资料库下载相关表格填写后,交由上级义工组织审批。一级义工组织的申请资料则需交到市义工联秘书处申请,经市义工联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二)市义工联秘书处或者授权的社区义工(志愿)服务站和基层义工组织对个人会员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团体会员由接收申请表的义工组织进行审核批复;

(三)双方签订义工工作协议;

(四)社区义工(志愿)服务站和基层义工组织对个人会员进行新进义工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江门市义工联合会章程》内容。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江门市义工联合会秘书处、江门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义工会员注册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二)各一、二级义工组织按照本制度,设置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义工会员注册和管理工作,按要求指导下属义工组织开展义工会员注册工作。

(三)社区义工(志愿)服务站和基层义工组织作为个人会员选择的注册机构,负责义工的管理服务,做好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和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工作。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各级义工组织应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义工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义工服务项目,向个人会员提供义工服务岗位,鼓励个人会员自行参与义工服务。

(二)个人会员参加义工服务活动后,由义工组织以活动签到为证明,为其登记服务时数,并由上级义工组织复核。如义工组织为唯一活动组织者,由本机构信息管理员通过注册义工信息管理系统为参与义工登记服务时数;如超过一个以上义工组织的活动,由各机构信息管理员为其招募的义工登记服务时数。服务时数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三)个人会员的培训工作根据《江门市义工(志愿者)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实施,可分为新进义工培训、骨干义工培训和项目义工培训,提高义工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各级义工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义工的有关权益,尊重义工的无偿劳动,严格落实《江门市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在有风险的义工服务活动中应为参加服务的义工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社区义工(志愿)服务站和基层义工组织出现下列情况可由市义工联秘书处或其上级义工组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一是一年内未开展义工培训的;二是上年机构服务时数为零,经市义工联通报整改后,当年机构服务时数仍为零小时的。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条 江门市义工联合会依据《江门市义工联合会义工服务评选表彰细则(试行)》标准,实行个人星级和组织先进奖授予制度。结合注册义工服务情况,推荐参加市或省级等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义工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本机构的评选表彰活动,授予义工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长期在江门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市义工联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宗教团体申请团体会员时,不能使用宗教名称作为义工组织名称。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江门市义工联合会秘书处、江门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