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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日期: 2018/10/13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本条是关于在特殊区域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城市和乡镇车站、码头、机场,城市广场、大型商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

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主要是指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务工人员生产生活密集区和建筑工地等务工人员临时性聚居区。

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是指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农村地区。

配备必要的设施,是指在上述三类特殊区域配备一些自助式、小巧型、流动式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如24小时自助图书馆、文化驿站等可由公众自主利用的自助式文化设施,公共阅读栏(屏)、公共阅读一体机等便于设立、迁移,方便公众利用的小巧型文化设施,流动图书车、流动文化车、流动舞台车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为务工人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利用的公共文化服务。

地处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区域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设备配置、资源和服务供给等方面应适当向务工人员倾斜,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中增加为务工人员服务的项目。

地处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区域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儿童康乐设施,增加儿童课外读物,并为留守儿童与外出务工父母之间的视频沟通提供便利;加强面向农村妇女在计生知识、心理咨询、文艺活动等方面的文化服务;鼓励建立老年艺术团、老年大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