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2/21 热度: 5774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定。
社会组织是政府以社会化机制和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依靠力量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培育和发展文化类非营利组织;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本条明确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
一、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
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将社会组织的形态界定为文化类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提供服务、咨询、沟通、协调的文化类社会中介组织,扮演着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的鼓励和支持
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矛盾是发育程度低、单位数量少、发展不够规范。真正符合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比较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要求的社会组织还很少,多数还不能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需要宣传普及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其次,简化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手续。第三,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资金向社会组织倾斜,拓展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第四,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和指导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提供了有效路径。
社会组织的性质是非营利组织。为了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各国往往对其获得的捐赠或运营产生的收益有税收上的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解读人:杨永恒,清华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来源:国家数字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