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2/26 热度: 7371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本条是关于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进行统计公告、审计监督的规定。
一、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制度。
主要体现为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文化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
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2012年第69号令),财政部门可依法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结果可以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本法的有关规定,文化系统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二、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统计公告制度。
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约束,公共文化统计实践中还存在漏报、误报、迟报、不报的现象,需要逐步加以规范。本条从法律上确立了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统计公告制度,将为监督资金使用、加强绩效考评、辅助公共文化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统计公告制度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统计,即由国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对公共文化经费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另一种是系统内部统计,即文化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文化机构,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本法,填报公共文化统计调查表,提供公共文化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统计公告作为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统计公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统计公告人员依法履行统计公告义务。
三、加强绩效考评。
加强绩效考评可以对资金使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与评价,在确保资金支出合理性的基础上,强化对资金使用效能的监督和评价。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2011年印发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就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由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国家财政、财务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计划,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综合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法和本法的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使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公共文化机构等,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解读人:杨永恒,清华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