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2/30 热度: 7335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本条是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公众参与的需求征询反馈制度和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
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能够围绕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序开展,是建设服务型和责任型政府的具体体现。
一、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群众文化需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本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就是强调公共文化服务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必须围绕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展开。
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就是要通过把握公众文化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和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切实解决目前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群众文化需求脱节的问题。本条规定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是对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有关精神的进一步确认,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的文化参与权和表达权的尊重。
二、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
公众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接受者和消费者,公众评价是衡量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尺度。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
本条明确规定了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公众评价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在本法中,考核评价机制引入公众参与是一以贯之的思想,如第二十三条关于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评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
三、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为了强化考核评价的刚性和严肃性,必须注重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
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共文化机构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与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的实施机制中,也明确提出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文化部、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对考核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本条规定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是将已有政策提升为法律规定。
(解读人:杨永恒,清华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来源:国家数字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