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七条)
日期: 2019/01/02 热度: 7310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本条所称应当及时公开的公共文化服务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体
应当对所掌握的公共文化服务信息进行公开的,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管部门,也包括其他部门。
(二)公开原则
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应该遵守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真实的要求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准确可靠。真实是一切信息的核心要素。信息失真,也就失去了全部意义。
(三)公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四)公开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公开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布局、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等事关百姓文化权益的内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作用。本条为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