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1/03 热度: 7375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责任主体的规定。
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公共性的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主体是政府。政府虽然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各种形式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来,但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本条所指政府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民族乡、街道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职能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要承担行政责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改正要求的主体,是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并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就是要求相关政府和部门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行为,以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这一行为具有事后救济性。
二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主体,是上述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前提是“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具有社会危害性。行政处分种类有六种,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读人:吕芳,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