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四条)
日期: 2019/02/01 热度: 7417
第六十四条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与此同时,该法也明确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因此,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应当从其规定。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另一涉及较多的行为是捐赠。其中,在境外捐赠的程序上,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六条、慈善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境外捐赠用于文化公益事业的物资,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