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9/13 热度: 429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江门市新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尚志街1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新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新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新会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包括指导各镇(街、区)文化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和活动;负责区直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辅导和培训;搜集和整理有关群众艺术的资料和档案;负责执行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保护和交流传播工作。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共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扣本单位职能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能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组织委员会的决议;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六)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七)坚持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对本单位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
(八)单位全体党员按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参与党的各项活动,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的保障;
(九)要探索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中共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名,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严格履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
举办单位任免/聘任。
(三)任期和考核
决策机构是本单位行政会议,由馆班子成员组成,一般任期为5年,由举办单位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
1.本单位行政会议必须在应出席人员(不包括列席人员)超过半数方能召开;
2.会议议题先由提出人作简要说明,参会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主持人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吸收、集中参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最后决定。相关议题属于未出席班子成员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审议;
3.会议在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时,要严格按照执行主要领导末尾表态制度;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重要议题需要集体表决的,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出席成员半数为通过;
5.出席和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参会,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会议结束后向其传达会议内容;
6.会议指派专人记录并存档。记录员必须写明会议时间、主持人、记录员姓名,出席和列席人员必须在记录本上亲笔签名确认签到;
7.出席和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扩散会议讨论内容及决定;
8.会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的,由馆长审核签发后印发或上报。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由举办单位任命,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设置内设机构。按照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岗位。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包括: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新会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下称“公众”)和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人员(下称“职工”)。
(一)公众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2.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3.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按规定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4.对本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规定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6.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7.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公众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2.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3.爱护本单位的设施设备;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2.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3.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4.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5.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利用文化资源;
6.维护本单位权益和声誉;
7.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信息公开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听取服务对象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按规定公布办公电话,接受外界业务咨询并答疑。
(四)在公共位置设置意见箱,接收处理服务对象意见、投诉等。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依法遵循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的原则,免费对外开放。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本单位按照平等、免费、共享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一)依法免费提供公益性演出、讲座、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二)通过网络、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告本单位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项目;
(三)秉承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并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法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业务。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四)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或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7月7日经本单位行政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7月23日起生效。
上一条: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流程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