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2/17 热度: 5856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促进文化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是指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第三条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为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馆长,直接责任人为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分管信息工作的副馆长,具体责任人为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信息部负责人。
第四条 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主要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文化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五条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执行相关备案制度,主动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坚持“依法办网、文明办网”的原则,通过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积极传播主流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时效性。
第九条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由信息部专人负责。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向信息部提供本馆各类党务、行政、财务等相关信息;艺术部负责向信息部提供本馆演出活动、创作作品等信息;培训部负责向信息部提供本馆公益培训等信息;非遗办公室负责向信息部提供非遗展览、非遗活动等信息。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区文化馆一般业务类信息,由信息部负责人审核,分管信息工作副馆长审批后发布;
(二)区文化馆重要业务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业务副馆长审核,馆长审批后发布;
(三)区文广新局主办的重要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业务副馆长及馆长审核,报局审批后发布。
第十三条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影响和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文化馆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十四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信息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信息部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信息由信息部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信息评论管理,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信息部每周至少两次对评论区评论进行审核,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确保评论区健康、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信息部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忘记或需变更,应及时记录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新会区文化馆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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