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6/25 热度: 4441
第八条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本条是关于国家扶助老少边穷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老少边穷地区的指称范围有交叉,主要集中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自然、历史等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关键之一是补齐老少边穷地区的短板。它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团结,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文化服务普遍均等的落实,关系到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建设和发展极为重视,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扶助不断加强。2015年初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把推动老少边穷地区公共文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2015年12月,文化部等七部委出台《“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改善,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扭转发展差距扩大趋势,公共文化在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党中央、国务院长期以来对老少边穷地区实行扶助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本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国家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供给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少边穷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增加投入的规定,以及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鼓励和支持专业人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规定等,都是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标志着多年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扶助老少边穷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实现了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