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九条)
日期: 2018/06/26 热度: 4391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本条是关于政府为特殊群体提供针对性服务的规定。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是目前我国特殊人群的主要部分。公共文化服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均等性,所谓人不分老幼、地不分南北、有教无类、普遍均等。从理论上说,所有的公共文化服务,特殊人群都可以和其他人一样参与或享受,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常规的公共文化服务对特殊人群来说往往是可望不可即。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还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方针政策,对特殊群体的权益给予了特别关注和保护。本条规定从根本上说是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落实宪法原则,和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的现行法律以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现行政策相衔接,确立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均衡发展中消除人群差距的基本方针。
本条规定有两个要点。
第一,明确了满足特殊群体文化需求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
第二,强调面向特殊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必须根据特殊人群的特点与需求,因为没有针对性就没有必要性,更没有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