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7/06 热度: 4418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规定。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民族性与开放性是有机的统一。一方面,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我国的优秀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我国经济状况、社会制度、发展道路相契合,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学习借鉴一切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一切有利于丰富我国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积极成果、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管理理念和机制,体现鲜明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因此,法律将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确立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方针之一。
合作与交流,行为方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不论合作还是交流,双向互动、有来有往是基本特征,因此,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具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优秀群众文化活动成果走出去,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中国老百姓的文化创造和文化表现,以文化的、民间的交流夯实“民心相通”的基础;
另一方面,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把国外优秀的文化活动成果请进来,既能活跃和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又为吸收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提供样本。近年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创了新局面。“一带一路”文化合作与交流、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面向全球的“欢乐春节”活动、双边或多边文化交流年、“东亚文化之都”创建、以“相约北京”“上海国际艺术节”为代表的国际文化交流品牌,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的方针政策法律化,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