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7/12 热度: 4439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以及对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一、确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方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涵盖了全社会所有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种力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力量。本条规定将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表明社会力量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社会力量参与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方针。总则中的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本法第二十五条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以及国家的鼓励支持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这些具体规定,总则中确立的原则走向具体化。
二、建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表彰和奖励制度。表彰是侧重于精神层面的褒扬,奖励是侧重于物质层面的鼓励。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表彰和奖励的实施主体,承接第一款的规定,是“国家”,具体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
二是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接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
三是表彰和奖励的条件,是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
表彰和奖励是国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激励手段。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建立起了我国最高层次的国家荣誉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种社会力量的表彰和奖励,还没有形成常态、规范的制度。本条确立了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法律原则,以此为契机,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突出贡献”的条件、“依法”的内涵、表彰和奖励的程序与方式,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的表彰和奖励制度,是一项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