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8/10 热度: 5170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本条是关于建立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及其评价结果应用的规定。
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的高低,反映了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水平,更关系到公共文化设施的作用是否得到有效发挥。在公共文化设施历史欠账是主要矛盾的条件下,重建设、轻管理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对公共文化设施粗放式的管理方式,也影响了使用效能的发挥。在这一背景下,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目的是促进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能。
本条有两个要点:
第一,规定了考核评价制度的建立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规定了考核评价制度必须有公众参与。公共文化设施是政府主导建设的,交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运营和管理。
因此,不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是事业单位,还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的社会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作用,激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不断提高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的考核评价制度。之所以规定考核评价制度必须有公众参与,主要目的是敦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关注、反映和研究公众的需求、意见和建议,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形成有效的公共文化需求表达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关于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的规定,也包括两个要点:
第一,规定了应用主体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
第二,规定了应用目的是改进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从考核评价的目的来看,考核评价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奖惩性考核评价,主要目的是区分考核评价客体的等级,以此作为奖惩的标准和依据;二是发展性考核评价,主要目的是发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向,促进发展。从本条规定来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文化设施考核评价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发展性的考核评价。因此,在考核评价制度的总体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这一规定的本质特征;在考核评价指标的筛选上,必须注重那些能够反映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的影响指标,以及反映服务对象需求和满意度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