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日期: 2018/08/14 热度: 5290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社会力量参与,是公共文化服务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特征。所谓社会力量,在本法中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部分。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社会力量参与的主基调,是“鼓励”和“支持”。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社会力量参与。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具体的参与方式主要由有三种: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
兴建:主要是指社会力量出资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社会力量成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主体,可以是独立出资建设,也可以是联合出资建设。
捐建:主要是指社会力量捐助或捐赠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成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捐助或捐赠者,而不是建设主体。
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就是通常所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应用。
二、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的社会力量参与。主要方式是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管理和运营公共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