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9/05 热度: 5125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本条是关于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规定。
国家层面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市”,其中多数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指县以及行政地位与县基本相同的行政区划及行政机关的总称,下辖乡级行政区,为乡、镇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根据本法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结合实际确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地区间的差异较大,国家基于全国普遍情况,提出的是“保底线”的指导性标准,无法兼顾各地特殊性。相对而言,市、县区域人口适中,发展较为均衡,适于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基本服务。“结合本地实际”,首先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其次是结合当地群众需求特点和行为偏好,消除无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实现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供给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供给的有效性。
二是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目录”是“标准”的具体化,是政府公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信息,规范产品生产、服务提供、保障行为的管理方式和制度安排。“目录”是政府提交给人民群众的“菜单”,也是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还是政府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和要求,百姓从中得知自己的权益,机构从中得知自己的职责任务,社会力量也以此为指引有序参与。
三是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目录”制定后,政府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运用宣传推广手段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做好规划指导、政策指引、任务落实、过程监管、检查验收、资金保障、队伍建设等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