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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本条是关于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六个要点需要把握:
一、公益性文化单位。为保障好、实现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在设立公共文化设施的同时,应相应设立负责设施管理运行和提供相应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单位,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基本属于公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机构性质,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单位根据自身定位和专业特点提供具体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单位主要通过服务项目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服务项目可分为基本服务项目和非基本服务项目两大类。所谓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公益性文化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或者目录,结合当地群众文化需求特点和本机构服务范围、专业领域,相应设立的文化服务项目,重在接受政府委托,发挥各自专业服务功能,完成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保基本”的任务。所谓非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公益性文化单位可以在保质保量完成本单位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变化的文化需求特点,开发和设立一些特色的、增值的服务项目。需要明确的是,二者之间,基本服务项目是前提、是基本任务,必须健全、足额提供;非基本服务项目的开发和设立,必须与本单位服务范围相吻合,不得以非基本服务项目冲击、削弱基本服务项目。基本服务项目和非基本服务项目均需遵循积极健康、对接需求、特色鲜明、效能优先应的原则。
三、公益性文化单位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提供服务。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公益性,主要表现为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服务。公益性文化单位免费开放,主要含义有两点:一是场地设施免费开放,即各级各类公共文化场所面向公众免费开放;二是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提供,即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和机构,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或者目录,结合自身服务范围和专业特点,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单位免费开放,不等于所有服务项目都是免费的,也可以在健全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结合当地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和多变化的文化需求,开发和设立一些内容丰富、价格优惠的文化服务项目或者增值服务项目。
四、公益性文化单位免费或者优惠服务的主要内容。本条要求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这是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众文化需求实际,对公益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主要内容的列举。
五、公益性文化单位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首先是职责所在。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力军,公益性文化单位支持和帮助公众开展文化活动,属于重要的基本服务项目,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应作为“其提供服务”的重要方式。其次是有利于提高服务效能。公益性文化单位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有利于超越场地设施服务的局限,深化免费开放的内容和范围,提高软、硬件资源利用率,形成健全的面向全社会、扩大覆盖面的服务体系,从而推动服务效能不断提高。再次是有利于改进服务方式。
六、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经营性文化单位的概念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直接相关,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尚未改制或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电影电视制片、销售、发行、电影放映的事业单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单位,图书、报纸、期刊制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和销售等单位;二是指已改制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属于已转为文化企业的单位。根据中央一贯要求,经营性文化单位应当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因而,一方面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另一方面经营性文化单位也应致力于服务社会,实现好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