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日期: 2018/09/26 热度: 4316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本条是关于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规定。
盘活用好这些设施,对于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动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各级机关、公立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文体设施,说到底是国有资产,在让本单位职工充分受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公众开放,就近就便地服务周边群众,既符合国有资产的本质属性,也更能够充分发挥这些文体设施的使用价值,还有利于丰富公共文化设施供给总量。
二、创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文体设施开放机制。
一是将机关、学校、企业事业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灵活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是允许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实施优惠收费,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文体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三是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文体设施开展专业化管理,发育社会化专业化公益服务组织,推动社会文体设施集约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