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0/27 热度: 5695
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本条是关于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民族地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对于提高各族群众文化素养、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提高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
党和国家一贯十分重视民族地区文化工作,为了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了一系列定向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惠民工程。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作出了部署。按照本法,国家将长期持续推进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开办少数民族语言的频率频道,提高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制作、播映和传输覆盖能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及双语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少数民族语言文艺作品的创作,以及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网站建设。
二、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
多年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持续加强民族文字出版基地建设、党报党刊和民族文字出版单位设施建设及设备配套,面向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能力显著上升。“十三五”期间,国家将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逐步增加中华古今优秀科学、历史、人文艺术经典,以及优秀影视作品的翻译出版,扩大国家广播电视电影在民族地区传播的有效覆盖,进一步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
三、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
大力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是弘扬和发展中华文化的题中之义。鼓励和扶助民族地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
一要秉持平等的态度,切实尊重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特点和规律,维护好民族文化艺术的多样性。
二要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培养人才、壮大队伍,确保民族特色文艺创作长期健康持续发展。
三要遵循规律、创新机制、增强活力、扩大传播,促进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文化部门,要积极扶持民族地区文艺院团发展,发挥群星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支持等作用,鼓励和扶助民族地区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创作生产更多体现民族风采和时代精神的优秀文艺作品。
四、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民族地区群众大多能歌善舞,文化体育活动既是民族地区“小聚居”群体传承、教育、认同的主要方式,也是各民族“大杂居”相互交流、欣赏、切磋、学习、融合的主要方式。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单位,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一要深入发掘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内涵,尊重、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要加强政策扶助、资金支持和资源供给,协助策划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
三要重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重要节日、纪念日的功能和效应,提高民族特色文化体育活动的影响力、感召力和参与率。
四是要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单位,为少数民族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组织指导、设计策划、培训辅导、引领提升等服务,努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和体育活动品牌,活跃民族地区文化生活。 (解读人:巫志南,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