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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政府面向全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做出了总体安排部署。本法条在以往政策和实践基础上进一步上升到立法高度。
法条中“指导性意见”是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向社会公开发布文件,将政府实施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意义、品种、范围、服务对象、参与主体、参与程序、提供要求等告知全社会。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并配套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该目录共包含5大类38项内容,各部门和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更加详细、具体的购买目录,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目录确定购买项目和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指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科技、教育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也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这些部门或团体,应当根据国办转发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所在部门、团体的实际,确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目前,文化部已经印发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文化部机关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目录,文化部机关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已经有序开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正在制定局机关适用的购买服务文件。中央部门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主要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直接购买并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较少,购买工作主要应由地方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或所在省(区、市)指导意见和目录确定购买项目和内容。本法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开发布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其中,地市、县域的人口适中,发展较为均衡,适于结合当地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确定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一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公共财力许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二是结合当地群众需求特点和行为偏好精准提供,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效能。
(解读人:巫志南,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