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1/12 热度: 5780
第四十三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本条是关于文化志愿服务的规定。
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文化知识、文艺技能等,自愿和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的人。文化志愿服务与普通志愿服务不同的之处在于:文化志愿服务的专业性更强,突出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
一、国家倡导和鼓励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本条在文化志愿服务和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丰富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将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上升为法律。这一规定有利于组织动员专业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志愿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有利于引导人民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服务他人、奉献社会,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境界;有利于扩大社会参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有利于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热情,让蕴藏于人民群众中的文化创造热情和活力得到充分发挥;也有利于引导各类优秀文化人才面向基层、服务基层,更好地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
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志愿者一般从事三类服务:一是社会教育,主要是讲解导览、公共教育、文化活动等;二是专业服务,主要是参与文创开发、藏品登记、专业研究、文献翻译、陈列展览等;三是辅助管理,主要是行政运行、信息咨询、环境秩序维护等。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主要是明确文化志愿服务内容和文化志愿者招募范围、条件,组织成立文化志愿服务组织,设立文化志愿服务站点,精心设计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积极拓展文化志愿服务范围,建立完善的文化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激励、保障和支持等机制。
三、地方政府为文化志愿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
文化志愿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为老年人、留守妇女儿童、残障人士、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工作;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地方政府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文化志愿服务的深入开展,建立健全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的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文化志愿服务管理评价。应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导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志愿服务全过程,引导人们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二是坚持文化育人,引导人们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和文化观。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把支持和发展文化志愿服务纳入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要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规范招募管理;二是依托相关文化单位或行业协会建立文化志愿者注册系统、电子档案和文化志愿服务数据库,实施文化志愿者、服务对象、活动项目的有效对接;三是加强对文化志愿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二)加强文化志愿者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招募—培训一派遣机制,建立文化志愿服务训基地,定期举办文化志愿服务培训班,对文化志愿服务团队的组织者、管理者、业务骨干和各类文化志愿者进行培训。
(三)加强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激励保障。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制度。可灵活采取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给予艺术观摩与培训、文化艺术消费、公益性文化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依法给予表彰。可综合运用组织推荐、群众反馈、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按年度评选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优秀项目和优秀文化志愿者,对获奖项目实施团队和文化志愿者依法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逐步建立国家级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者荣誉机制。同时,要做好为文化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方面的配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