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日期: 2018/11/14 热度: 5776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本条是关于禁止利用公共文化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公共文化服务从事背离公共文化服务宗旨和发展方针的违法活动。
一、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有违法律法规、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
二、不得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共设置、存在和利用,均是出于公益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实现载体,绝对不能用于任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从事其他违返法律法规的活动
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之一。政府、文化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