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1/21 热度: 5714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本条是关于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一、关于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间的无偿资金转移,包括上下级和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
二、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明确老少边穷地区服务和资源缺口,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集中实施一批有针对性的文化扶贫项目;针对老少边穷地区财力薄弱的突出困难,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保障,并且取消了对地方配套资金的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提升老少边穷地区的财力,从而保障其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这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当地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