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2/16 热度: 5962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向公共文化服务捐赠和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的规定。
一、 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是捐赠人自愿、无偿的奉献行为,应该受到鼓励和提倡。许多国家对慈善捐赠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明确将文化事业列为公益事业。向公共文化服务捐赠的个人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一) 捐赠途径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捐赠人只有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法没有规定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需要依照企业及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
根据国务院颁布、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来管理基金。《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