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务公开

违法必究!确保睦洲汛期度汛安全

日期: 2020/06/13


6月8日,我镇根据新会区水利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牛古田村石某逾期并未将马鬃沙河牛古田堤围段河滩地恢复原状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今年4月份有群众举报,反映马鬃沙河睦洲镇管理范围内,有人违法挖筑鱼塘,我镇及村委会工作人员马上到现场调查核实。

石某违法挖筑范围长200米,宽22米鱼塘

上级部门到现场调查违法情况

市、区、镇、村联合对违法行为进行协商处理

现场处理图片

温 馨 提 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