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9/02
为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和江门市“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有关部署,近日起,江门市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主要整治内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我市交警部门联合城管部门,对占用道路停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同时责令经营企业清理回收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对骑乘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搭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一律滞留车辆,并对骑乘人进行安全教育。骑乘人消除安全隐患(配备安全头盔)后,可骑走电动自行车。
★对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上路、驾驶燃油助力车上路、驾驶无牌无证和报废摩托车上路的,一律严格执行处罚,并依法扣留非法上路的燃油助力车、无牌无证摩托车、报废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1、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骑乘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此外,骑乘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3、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7条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上路有以下行为,交警将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元罚款。①逆向行驶的。②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③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④进入高速公路的。⑤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⑥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⑦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⑧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⑨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下一步,江门市还将在全面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