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07
第 二 期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执行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执行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执行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领取单位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物品的个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为应对新冠肺炎做出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