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14
第 六 期
一、 不动产登记费
二、 车辆购置税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原规定 | 现规定 |
车 辆 购 置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 10% |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 10% | 免征 |
《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63号) | 10% | 免征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措施 | 执行期限 |
消 费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水、电、气费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措施 | 执行起止时间 |
水费 | 《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府〔2020〕10号) | 1、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为期3个月; 2、返还企业3个月污水处理费 | 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5月31日 |
江门市发改局《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0〕105号) | 1、个体户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下调10%; 2、餐饮、酒店、零售类商业用户及医疗机构、防疫应急物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下调10%。 |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
江门市发改局《关于企业用水用气实施临时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 餐饮、酒店、零售类商业用户及医疗机构、防疫应急物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下调5%。 |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 |
电费 | 江门市发改局《关于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 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及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底 |
气费 | 江门市发改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 餐饮、酒店、零售类商业用户及医疗机构、防疫应急物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政府定点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医院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合计3个月的气费结算周期内,按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关于企业用水用气实施临时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0〕73号)规定的用气价格执行。 在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合计2个月的气费结算周期内,用气价格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下调0.26元/立方米。除上述用气户以外的非居民用气户,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合计5个月气费结算周期内,用气价格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下调0.26元/立方米。 |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
江门市发改局《关于企业用水用气实施临时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非居民综合用气价格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下调0.037元/立方米。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七、经营用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