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0/27
一审开庭
该案一审法院新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周自2014年1月21日担任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龙泉村村委会主任后,先后安插、拉拢被告人李某汉等人,长期把持龙泉村委会村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高某周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多次以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为名,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排挤、报复不配合其工作的村干部、村民。
被告人高某周为巩固其在村委会中的势力和威信,利用分红款维系支持其的村民,对不服从其的村干部、村民扣发分红款,又利用其担任龙泉村委会主任的权力,绕过民主议定程序,以签名代替商议,提前拟定表决内容要求村民代表、户代表签名,表决通过非法事项。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处置集体土地,获取大量非法资金。
同时,被告人高某周违反“三资”管理规定,对村委会财务实行“坐收坐支”,造成村委会账目混乱,大量资金去向不明,又违规发放村干部补助、奖金,私下拆分和独揽村内基础工程,违规建设道路、桥梁、办公楼、牌楼等。
在被告人高某周的组织、策划下,该犯罪集团多次在龙泉村委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审宣判
2021年4月27日,新会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高某周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45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5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同时,新会法院还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高某周等人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934万余元,并在江门日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周等四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宣判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高某周9人涉恶案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处理恰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