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

大泽镇志愿服务队伍工作办法

日期: 2018/01/28


大泽镇志愿服务队伍工作办法

为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大泽镇文龙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志愿者应热心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文化志愿者可向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申请实名注册。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培训;

(四)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文化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化志愿服务计划;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工作;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文化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未经文化志愿者本人同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志愿者,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 文化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十四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建立文化志愿服务嘉许制度。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